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利,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科学和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团结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促进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由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批准通过,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分为在册会员、备案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 凡在宁夏自治区内从事葡萄酒及相关产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育、推广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合法公民,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葡萄酒及相关产业社会团体、林农合作社、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个人会员
1.从事葡萄酒生产,在葡萄酒产业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
2.葡萄酒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在册会员是指在本会或本会的分支机构登记入会的单位会员。每个会员应确定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合法权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并指派一名会员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 备案会员是指在本会代管协会、加盟协会等社团组织、地方葡萄酒及相关产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本会理事单位等登记注册,而只在本会备案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授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被选为本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该届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及本会的分支机构,成为本会在册会员。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申请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从事葡萄酒产业相关工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会员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简介;
(五)相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科研教学机构须提供证明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简介;
(六)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七)按时交纳会费;
(八)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本会《中国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证明个人从事葡萄酒产业有关工作的资格、能力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六)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本会会员管理规定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材料以书面文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经秘书处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请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二)秘书处自收到会员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批准接纳为本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或个人自接到本会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会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联合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会员。
(四)接纳为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或铜牌,并在本会网站或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申请入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在册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在册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三)免费或优惠在本会网站上登载会员单位简介(内容由会员单位提供,本会审核),或主页链接会员网站;
(四)优惠在本会杂志或网站上刊登企业或产品广告;
(五)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评审、论证和有关咨询、代理等专项服务;
(六)可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葡萄酒产业交流活动;
(七)可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常务理事所在的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联合会整体发展进行大力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会费;备案会员不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三月初至五月底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
第二十四条 新入会的会员,当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当月起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单位,应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第六章 会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和促进事业发展的支出,以及秘书处办公费用等,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运行和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务审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本会先进单位会员、荣誉会员等称号,并推荐参与中国葡萄酒产业突出贡献奖、创新奖的评选工作;
(二)对在葡萄酒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本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并推荐参与宁夏贺兰山东葡萄与葡萄酒产业突出贡献奖、创新奖的评选工作;
(三)在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可适条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济奖励,并在本会举办的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在本会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主办和承办的相关评比、认定活动中,将为会员提供优先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由联合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批准,暂时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1.单位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的;个人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有关处分的;
2.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葡萄酒产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4.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者。
(二)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三)本会对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我会将依据章程做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本会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八章 会员退会和重新入会
第二十九条 关于退会
(一)本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会员要求退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无需理事会表决。
(四)会员退会的,本会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关于重新入会
(一)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本会会员的,需自理事会表决通过退会之日起六个月以后,方可办理,并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有关程序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联合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我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册会员的会员证书,统一由本会制作和颁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