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章程》

(第三届)

第一章 总则 (6条)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英文名称:Federation of Vine and Wine of Helan Mountain’s East Foothill。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联合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葡萄酒行业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士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区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弘扬社会道德风范,积极为会员单位及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开展与国际行业组织及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宁夏与国际葡萄与葡萄酒行业合作的长效机制,努力为宁夏葡萄与葡萄酒产业科学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依法监管,主动争取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丝路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条)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贯彻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葡萄酒行业的方针、政策,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反映葡萄与葡萄酒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管理、服务、融资、知识产权管理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葡萄酒行业的信息、技术交流活动,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建立健全会员之间的协作机制;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五)开展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相关活动及国内外葡萄与葡萄酒文化交流;

(六)建立与他律相对应的自我约束力,依靠道德自律和产业精神文明防范道德风险;

(七)制定全面、准确和客观的葡萄与葡萄酒评价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

(八)策划并组织国内外推广和宣传活动;

(九)举办年会和需要相关支持的活动,不断赋予联合会新的使命,不断吸纳新的会员,创新合作机制,丰富合作内容,提高合作水平,打造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国际葡萄与葡萄酒文化组织;

(十)挖掘当地葡萄历史,优化当地葡萄环境,弘扬当地葡萄文化,传承当地葡萄传统;

(十一)建立“贺兰山东麓葡萄与葡萄酒联合会”网站,创办《贺兰山葡萄酒》刊物,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及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7条)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葡萄和葡萄酒经营的合法企业单位,由本企业或个人组成的其他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本行业的投资者、高层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海外知名人士、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业具有良好运作体系和要求共同发展的思路;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7条)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十一)本会设荣誉会长,荣誉会长一般请担任过往届会长且贡献较大之人士出任。荣誉会长由理事会决定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经本团体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产生。本团体会长商法定代表人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审查和通过有关提议和提案;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协助法定代表人处理本团体日常工作, 协调推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并服务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报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批准实施;

(四)完成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交办的有关工作。

秘书处应当稳健运作,每月向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报告秘书处履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合作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如遇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八)每半年向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以书面方式报告监事会履职情况;如遇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九)监事长应列席会长及副会长有关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0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会员、理事和副会长给联合会捐助款物,联合会收到款物要发给证书,公开宣传,并给捐助者通报款物用途。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到每个会员的收费标准)

(一)副会长 6000元(陆仟元)/年;

(二)理事3000元(叁千元)/年;

(三)单位会员2000元(贰仟元)/年;

(四)个人会员300元(叁佰元)/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必须选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公司或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2条)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6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5条)

第五十条 本团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